天然饮用矿泉水的形成及其标准
矿泉水都是在自然条件下天然形成的,所以人造矿泉不属于天然矿泉水的范畴。国家对天然矿泉水的开发,有各项严格规定。首先正式开发前,必须进行专门性勘察,查明矿泉水的成因、形成条件、水质、水量与动态变化,绘制各种必要的图件。进行抽水试验,对可采水量做出正确评价。进行水样的全分析,对水质是否符号矿泉水条件做出正确评价。开展至少1—2年的动态观测,对矿泉水的动态变化做出正确评价。此外,对钻井结构、卫生保护区的建立,以及开采方案等,均需提出具体意见。勘察报告经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审查批准以后,方能进行开采。
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我国丰富的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,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87年颁布了《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)(GB8537--87)。标准中对饮用矿泉水做出如下说明:
(1)天然饮用矿泉水是一种矿产资源,是来自地下深部循环的天然露头,或经人工揭露的深部循环的地下水。
(2)以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类和微量元素,或二氧化碳气体为特征,在通常情况下,其化学成分、流量、温度等动态相对稳定。
饮用矿泉水主要按其所含微量元素进行分类。根据(GB8537—87)规定,矿泉水可按达标的微量元素命名,例如我国比较常见的饮用矿泉水,大致可划分为:碳酸矿泉水,水中游离C02含量~250mg/L;硅酸矿泉水,水中H2S103>25mg/L;锶矿泉水,Sr含量0.2~5mg/L;锌矿泉水,Zn含量0.2~5mg/L;锂矿泉水,U含量0.2~Smg/L;硒矿泉水,Se含量0.01~0.05mg/L~碘矿泉水,I含量0.2~lmg/L。